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资料图。图源:网络
细则明确奖励项目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商品房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
注:自有土地、个人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设装配式建筑不在奖励范围内。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细则自10月28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此奖励范围)。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期间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