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分为总则、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行为规范、中介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40条。
其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的九种情形:
一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或者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是权属有争议的;
三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是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其他条件的;
五是未经过房源信息核验的;
六是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
七是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八是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九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种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办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针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提供中介服务、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形,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